長期以來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習慣將工程計價的合同方式歸納為固定價合同、可調價合同,這一劃分在實踐中帶來了問題:
一是固定價合同不能區分是固定單價還是固定總價;二是采用“固定”字眼的價格合同,容易使人產生價格絕對固定,不能調整的錯覺,無形中帶來了一些無謂的合同爭議。
新標準把總價合同分為三類:以施工圖紙為基礎發承包的總價合同(其中這條解釋里面“若合同價款是依據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確定時,發承包雙方應依據承包人最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變更,工程量清單錯、漏項等)調整確定合同價款,即發包人承擔工程量的風險。”對總價合同的結算及審核非常有借鑒意義);以發包人要求和初步設計圖為基礎發承包的總價合同;以發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發承包的總價合同。
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對應。
1.“在工程實踐中,業主出于對工程質量的擔心,往往對承包商的工程實施進行深度的過程控制,如嚴格審查承包商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嚴格控制施工過程,嚴格審查甚至指定工程設備等”
2.“如果業主需要嚴密監督或控制承包商對工程的實施,審核大部分施工圖紙,那就意味著業主對承包商的工程實施進行嚴格的過程控制,這將導致承包商無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成本,造成嚴重的誤期風險。因此,該類項目不宜采用 EPC。”
3.“如果業主對承包商的每次結算與付款都需要經過按工程量計價確定,甚至在某些項目上對承包商的最終結算還規定以施工圖預算評審結果為準,這實際上是“穿著工程總承包的新鞋,走的施工總承包的老路” 。
如果發包人未能編制“發包人要求”,或編制的“發包人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設的目標實現,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實踐已經說明,不少地區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極不重視“發包人要求”的編制,甚至在沒有“發包人要求”的情況下,采用所謂“費率下浮”、“模擬清單”發包,導致工程結算回到施工工程量計量計價,與 03 年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提倡事前算細賬、算明賬大相徑庭,又回到事前不算賬,事后算總賬的老路,其結果甚至還不如施工總承包。”
“發包人要求”其核心是發包人的需求,其次才是發包人的要求。……特別是涉及到工程價款的功能需求,使用材料設備的種類、品質、規格、型號、技術參數等應盡可能詳細編列。……
如果發包人要求應當提及而沒有提及的事項,則承包人完全可以免除與此類事項相關的任何責任。
對“復雜性和施工條件的多變性,規定了可以將某些項目(如土石方)單獨列項,形成了按實際工程量計價的單價項目,但這并不表示其是單價合同,仍然是總價合同下可以實施工程量調整的一個項目而已,并未改變總價合同的性質。”
1.“由于建筑業“營改增”后,目前在工程估算、概算、預算、結算中除去材料、設備、管理費等包含的進項稅,計算承包人應納增值稅具有相當的難度,也是當前工程計價的痛點”
2.“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是以企業(而非建設項目)匯總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差計算申報繳納。如果分項目抵扣是對納稅人的“債權”的浪費”
3.“當前工程計價存在的人為的、模擬的除稅,并不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征收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4.“實際稅負多少,還取決于抵扣進項稅的多少,抵扣得多,實際稅負就低,反之,實際稅負就高”
5.“如果能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稅負在 3%左右,與營業稅相比變化不大。但實際情況是很難如理想狀況取得進項稅專票,實際稅負大概在 5-6%,可見,在民間也知道增值稅征收率不等于增值稅實際稅負率。”
6.“在原材料采購中承包人是選擇專項抵扣還是不抵扣也存在著稅務籌劃的選擇空間……因此,從成本的角度出發,這是承包人統籌決定的事項。鑒于營改增后,工程總承包的承包人有可能面對 3%、6%、9%、13%的增值稅征收率。對承包人實際稅負存在存在較多變量,并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稅務籌劃能力具有較大關系。”
“發包人對是否自行提供部分材料、設備應持慎重態度,在承包人進行設計時,只要滿足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具有使用材料的選擇空間,這一點與施工總承包項目使用材料、設備已經明確是有差別的。
如發包人仍以施工總承包的觀念確定自行提供材料,有可能面臨以下問題:一是供應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是否與承包人的設計相匹配?
二是采購材料設備中的增值稅進項稅是承包人用以抵扣銷項稅的“債權”,但由于發包人采購,其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發包人,有可能導致承包人與發包人發生爭議。”
“以施工圖預算評審作為竣工結算的類似內容,很明顯這一約定不僅造成合同約定前后矛盾,極易導致合同糾紛,同時,將承包人設計的施工圖作為結算依據導致了如下兩大后果:
一是使施工結算超過約定合同價的可能性大大上升,增加了發包人的投資風險;二是對承包人改進設計的可施工性進行的優化一風吹,使承包人虧損的可能性大大上升。這一做法形成了事實上的按定額計價,既違反合同的誠信原則,又阻礙了工程總承包的順利推行”
對最近十來年從事造價的工作人員幾乎是從來或難得接觸標底的,這下要開始接觸了。“本規范有限推薦實行設置標底進行招標。”
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在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的基礎上形成,而無須另行編制。實踐中,有的地方或項目采用“概算下浮”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規避寫發包人要求。
為工程結算埋下了大量陷阱,所以不宜采用“概算下浮”總價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工期不予順延,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合同價款調減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增的予以調整,工期順延。”
“合理的利潤可以百分比表示,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未約定的,可以按稅前工程造價的 5%計算。”“建標【2013】44 號規定:“利潤在稅前建筑安裝工程費的比重可按不低于 5%且不高于 7%的費率計算”
防止某些發包人在簽約后以工程變更的名義擅自取消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或工程,從而使承包人蒙受損失”
1.“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長期以來一直采用絕對值調整人工、材料價差的方式,這一方式表面上看對發承包雙方都體現了公平,但總的來看,弊大于利:一是計算繁瑣,由于原材料種類繁多、價差調整往往拖到竣工結算,導致施工過程中的期中結算結而不實,竣工結算爭議不斷”。
合同約定的不明確,過程管理不到位等情況,導致結算時材料人工調差趨于理想化,不切實際。
2.“建標[2014]142 號)又明確提出推進工程造價要素價格指數調價法。但至今各地在這方面基本上處于原地踏步狀態”。雖然造價站在發布造價指數,但是干了這么多年造價,就沒遇到過一次采用價格指數調整的。
3.“(國辦發【2017】19 號)提出推行工程總承包以來,各地一轟而上,而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工程計價規則又一直遲遲未出,各地也習慣性地以施工總承包的思維采用模擬清單、費率下浮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而這種模式的計價基礎仍是施工圖,而且還不是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導致總承包計價以承包人設計的施工圖為基礎計量計價,工程總承包陷入結算難辦,結算超合同總價的局面”
變更單、洽商單、簽證單、工作聯系單、技術核定單、工程量確認單,統統歸結為工程簽證單。
不要認為中途計量支付多少無所謂。“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在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已經辦理并確認的期中結算的價款應直接進入竣工結算。”
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對發承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