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推進工程總承包,12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范(征求意見稿)》。
根據文件內容可知,此規范適用于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計價活動。
此外,規范對工程總承包、建筑安裝工程費、總承包管路、招標投標費、咨詢和審計費等相關術語作了明確的解釋:
工程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建設,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項目承包方式。
建筑安裝工程費: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設項目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應列入設備購置費的設備價值。
總承包管理費: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于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管理性質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
招標投標費: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于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設計、施工分包等招標投標的費用。
咨詢和審計費: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于社會中介機構的工程技術經濟咨詢、工程審計等的費用。
以下為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范主要內容:
1.建設單位可以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批準立項或方案設計批準后,或初步設計批準后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方式發包。
2.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應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3.承包人未發現發包人要求中存在錯誤的,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無論承包人發現與否,在任何情況下,發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發包人要求中不可變的數據和資料;
(2)對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試驗和檢驗標準;
(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無法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5.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招標人應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人應依據招標文件,根據本企業專業技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自主決定報價。但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7.招標人在初步設計圖紙后招標的,若投標人發現招標圖紙和項目清單有不一致,投標人應依據招標圖紙按下列規定進行投標報價。
8.發包人支付承包人預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宜高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
9.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天內,不審核竣工結算或未提出審核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已被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后的28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0.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竣工結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
竣工結算核實后56天內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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