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降低國有企業杠桿率,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支持國有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優化債務結構,允許嚴重資不抵債地方融資平臺該破產就破產。
事實上,年初國資委曾明確了對中央企業負債率管控線、預警線。對比兩份文件看,此次印發的《指導意見》實際上是將此前對中央企業的負債率約束指標進一步擴大至全部國有企業(含政府融資平臺)。
今年3月份,對中央企業負債率數據分析,可以看出,國企“去杠桿”不易。
經過半年,目前國有企業的負債水平如何,債務如何化解?本次《指導意見》也提出了多項債務處置的方式。今年以來從國企舉債的源頭、外部支持等方面均出臺了相關政策。
特別是在外部融資約束上,加強了對金融機構國企頭寸暴露的限制。從這些政策和工作部署看,國有企業未來融資擴張約束相對較緊。對于內部現金流狀況較差,而外部融資又受到約束的國企來看,償債壓力將有所上升。
夯實國企負債約束的制度基礎主要是保證國企部門風險不出現持續累積,但國企杠桿“軟著陸”不等于不發生信用風險。2015年以來連續出現的央企、地方國企信用債違約,甚至國企發債主體破產重整等案例已經充分說明了產業類國企信仰已經不牢固。
此次《指導意見》更是指出:支持國有企業依法對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子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子企業,支持債權人和國有企業按照法院破產重整程序或自主協商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
對嚴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堅決防止‘大而不能倒’,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同時,要做好與企業破產相關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要求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配套措施。堅決遏制地方政府以企業債務的形式增加隱性債務。
嚴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違法違規或變相通過國有企業舉借債務,嚴禁國有企業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違法違規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多渠道盤活各類資金和資產,積極穩妥化解以企業債務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隱性債務,保障國有企業合法權益。明確各類責任主體,開展債務重組,協助企業及時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此次《指導意見》的印發引發了廣泛討論。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一個讓金融機構欲罷不能的魅惑,尤其在中西部地區,城投公司是銀行的大客戶,不做城投業務,錢不知道往哪投安全。如果真的資不抵債就破產,那金融機構誰還敢跟城投玩。
但是靠信仰的城投公司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能不能破產?如果是主營業務為土地整理和基礎設施代建的城投公司,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
比如說,政府委托城投修一條沒有經濟效益的道路,是需要有相應的協議的,也就是說是要支付相應的對價,即便是不給錢的,也要掛在應收賬款或者其他應收款科目,破產前,政府欠城投的錢要給吧。
還有一類就是,除了基建和土地整理外,涉及一些產業,如果產業占比較小,城投也不太敢破產;如果產業占比較高,而且不賺錢,負債規模較大的話,政府有可能會選擇破產重組。所以,從安全的角度來說,還是建議投資者多買純粹的城投債和產業資產占比較少的城投債。
如果真的違約了,一般政府也會很快解決。但是對于部分負債規模特別大的主營為基建和土地整理的純粹城投公司,再融資的速度已經趕不上債務到期的速度,當地政府顯然已經沒有能力兜底,對于這類城投,可以觀望一下政府的處置態度。
反過來,民企債違約就沒那么幸運了,成立了各種債委會,也依然挽回不了投資者的損失。
對此網友們評論:
城投因為承接了大量政府的公益性任務,所以對地方政府有大量的債權,隱藏在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中。在這個前提下,假設是大量城投依法破產,那就需要對城投的現有債權債務進行一體清算,意味著政府即期就要償還大量債務,從地方政府目前的資金情況看,意味著系統性風險爆發。
城投是有限責任公司,適用中國的破產法,并沒有多大的問題。
已經切割了,城投和政府理論上沒有瓜葛了。但實際上城投還是政府的下屬公司。
需要還的才叫債,不用還的就不叫債,所以說根本就沒有欠債。
城投作為政府背書的國資怎么可能高于一般銀行利息貸款呢?用他們背書發債券利息一般只可能略高于銀行利息,他們投的大部分都是基礎設施或炒樓,政府可能放風允許樓市泡沫的風向標才是這則信息的真實目的。
《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對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約束作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地方政府以企業債務的形式增加隱性債務。各位行業同仁對此有什么看法呢?